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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于延续部分通用类项目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|
| 2019-04-18 17: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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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直各单位,省政府采购中心: 根据《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粤财采购〔2015〕15号)有关要求,为做好改革衔接有关工作,方便省直预算单位日常采购,加强协议供货管理,经研究,决定延续部分通用类项目的协议供货期限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延续范围及有效期限 计算机通用软件、通用交通工具、电梯、印刷服务、车辆维修服务和车辆保险服务等6个品目的协议供货入围资格的有效期限延续至2016年6月30日。 二、协议供货限额标准 (一)通用交通工具。单次采购20台(含20台)以下的执行协议供货。 (二)电梯。单次采购3台(含3台)以下的执行协议供货,但全年累计协议采购数量不得超过10台。 (三)除上述(一)、(二)外,2016年度内同一品目累计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执行协议供货。 三、其他 (一)各省直预算单位按现有协议供货管理规定进行电子订购、议价或反拍,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其他法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。 (二)穗外省直预算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办理协议供货事宜。 (三)除广州市、深圳市外,通用交通工具的协议供货入围资格继续实行省市联动共享使用。
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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